您好,关于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陪护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工伤不存在误工费和营养费之说,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2.如果工伤职工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经确认需要护理的,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以你们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为标准,按504030从工伤基金领取护理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4.有什么疑问,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你们当地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