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不是行为人希望、追求或者放任的结果,而是过失造成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由医务人员构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