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应诉管辖是什么意思?
应诉管辖是指本不具有该案管辖权的,由于当事人放弃管辖权异议或者超过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限而应诉,人民即有权对该案进行审理。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为有管辖权的。
二、应诉管辖的条件?
(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提出诉讼的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事先并没有用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管辖的。
(2)人民既可以是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也可以是与本案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即两个以上的都有管辖权。
(3)被告对原告确定的人民的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所谓不提出异议,就是指被告对原告确定的管辖没有要求另外选择其他管辖该案,在接到人民送达的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了答辩状。在此,不提出异议和应诉答辩应当同时具备,只有二者同时具备,才可推定为被告接受了原告选择的管辖。在符合上述条件时才可认定被告认可了原告确定的对该案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