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三包限定: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能够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解决。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解决。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限定第十三条的限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解决。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出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解决。因修理者自身原由使修理期超出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花费由修理者承受。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要求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限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量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