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法律依据。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基于民法中的物权优先原则,该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如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比普通债权人享有 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是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这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租赁权虽然在性质上属于 债权,但是由于合同法中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使之具有了物权的效力,这称为租赁权的物权化。因此,根据物权优先原则,租赁权设立在先,抵押权设立在后,就应优先保护租赁权;相反,抵押权设立在先而租赁权设立在后,就应优先保护抵押权。综 上所述,强制拍卖中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关键在于租赁权设立在先还是抵押权设立在先。实践中,房屋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在强制执行中屡见不鲜。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查明该房产上是否存在已设立的抵押权,以便于更好地控制风险,避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