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说的处罚可能包括两层含义:
1.刑罚的判处;
2.刑罚的执行。这两个职能都不归人民检察院。检察院的工作职能是,在侦查阶段根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符合逮捕条件的,批准逮捕,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在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或者不。当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就将案件到人民,由人民来审判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给予什么样的处罚。或者人民认为无犯罪事实,或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的,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由刑罚执行机关--或者(刑期较低的)对被判刑的人执行刑罚;判处监视居住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判决无罪的,立即予以释放。无罪的人被羁押最终又被宣告无罪的,可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