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五个要件:
(一)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意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三)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
(四)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即防卫目的的正当性。
(五)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
2.特殊防卫。《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实际上,这是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突破。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侵害的强度极大,对人身安全的危害极其严重,而且具有高度的紧迫性,从而产生极大的危机恐惧感,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必须采取可能导致侵害者伤亡的暴烈的防卫手段才有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也就是说,这种造成不法侵害者伤亡的暴烈的防卫手段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是合理的、适当的。符合以上条件,就不算犯罪,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