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一般不能解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定自动延期应当理解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自动变更,即事实形成而不需要通过双方再续签劳动合同予以确认。自动顺延期间应当理解为在原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5款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可见,即使企业按照第41条的规定可以裁减人员,但对于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企业也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第45条还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满,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劳动者退休。
二、例外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条款并不受第42条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