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情形
婚姻法将中止探望劝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地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
根据司法实践,其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实体权利,有关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并非是对权利的实质性处分,只是暂时性地加以限制。
由于中止探望权的行使事关当事人的权利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办案人员需慎重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