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额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质押财产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与动产质权相比,最高额质权有自己的特征;但就根本属性而言,其仍属于质权,物权法关于动产质权的许多规定可以适用于最高额质权。比如最高额质权的设立、最高额质权的实现、质物的保全等内容都可以适用物权法关于动产质权的相关规定。 最高额质权与最高额抵押权具有许多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一是两者在设立、转移和消灭上均一定程度于主债权;二是两者担保的债权都是不特定债权;三是两者均有最高担保额的限制;四是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均需要对担保的债权进行确定。基于以上相同点,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最高额质权可以参照物权法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