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的主项户籍资料(如:出世年月等)应以本人《出世医学证明》上登记的为准:
1、两者的主项内容不一致的,应带上该《出世医学证明》、爸妈两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三者的亲子判定证明等资料及资料;
2、共有去小孩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解决户口本信息更正手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限定: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换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换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能够向申请人索要有关变换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公民变换姓名,依照下列限定解决: 1.不到十八岁的人需要变换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爸妈、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换登记 2.十八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换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换登记。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惹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换登记。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世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三、建立完善有效工作机制(二)严格信息变换。《出世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组织对资料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换。对申请人申请新生儿出世登记欲变换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世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解决出世登记后再按照有关限定为其解决姓名变换手续,将《出世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