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
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
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而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长子对父亲、次子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长子对父亲、次子对母亲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