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庭是可以电话通知的。简易的程序一般是口头通知开庭,如果是正常的程序需要送达传票。
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予以告知,如果已经确定开庭日期的,应当一并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开庭的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后,应当在三日内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告知后,因情事变化,必须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应当于调整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在开庭前三日内决定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原定的开庭日期应予顺延。
2、法律对两次开庭审理之间的时间间隔没有规定。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规定第一次开庭之后要在多长时间内
第二次开庭。是否再次开庭、何时再次开庭,由审判人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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