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另外《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由于企业收到的赔款不属于“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范围,不能开具发票。在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违约金收款收据之前,企业应当以经济合同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开具收款收据作为财务凭证。
税务处理方面,贵公司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赔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但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收到的赔款,应当作为“其他收入”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