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须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将其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再则,逾期申请再审的转而向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是其唯一的救济途径还是救济途径之一比如是否可以将逾期的再审申请看成是一种涉诉,并将其作为内部审判监督的来料来源之一进而转入由内部启动再审程序按照新近的涉诉政策即两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问题的意见》的要求,涉诉须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将其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并且建立涉法涉诉依法终结制度其规定:“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涉法涉诉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那么,逾期申请再审究竟属于其中的哪一种情形逾期申请再审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逾期即超过再审申请的法定期限;二是申请即要求对其认为错误的生效裁判予以再审改正剩下的问题是:
(1)是否符合再审条件
(2)是否属于穷尽法律程序先以民事案件逾期申请再审为例:民事案件逾期申请再审仅仅不符合申请再审的申请期限条件,并非一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的本院院长或上级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启动再审的条件,也不一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实质条件而且,既然还有内部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启动再审的审判监督程序,逾期申请再审也就不属于“已经穷尽法律程序”因此,可以将逾期申请再审的申请看作是符合再审条件的涉诉,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也即本院提起再审或者上级乃至最高提审或指令下级再审只有如此穷尽法律程序之后当事人反复缠访缠诉的,才能按照涉诉终结程序办理民事案件逾期申请再审的可以如此办理,与其同理刑事、行政案件的逾期申请再审的也不应例外【总结】逾期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可以概括为:不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逾期申请再审,在其再审申请被驳回之后可以转而为向申请或请求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还可以不以申请再审为前置条件而直接向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此外,也可以将当事人的逾期再审申请或被驳回再审申请后继续向“申诉”的作为涉诉,对其中符合再审条件的以本院院长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名义启动再审程序或由上级乃至最高提审或指令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