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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帮助5人 3.9w浏览 匿名 2020-10-07 北京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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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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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怎么确定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何时生效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也有的学者主张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这种主张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为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无论是存货人还是保管人都有商业营利的需要,特别是保管人就是以替他人储存、保管货物为业。保管人接受仓储物予以储存,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双方就是一种交易行为,如果规定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则不利于这种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本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仓储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一)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
    (二)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依《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其余四项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当事人不记载则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全文
    7 202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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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按照《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当中的规定来看,通常情况下在仓储合同成立的时候,那么就该合同就会生效。但是要特别注意,若是当事人在签订仓储合同的时候,格外约定仓储合同的生效必须要以满足一些条件为前提的话,在这种情况下仓储合同虽然成立了,但由于条件没有满足,也不会认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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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关于储藏室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护理费用方面的赔偿准则,主要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水平以及护理人次、护理时期予以明确。
若护理人员享有经济支持,则依照误工费用的相关法规进行核算;反之,如护理人员无经济来源或采取雇佣方式获取护理服务,则参照所在地护工在相同级别护理服务中所取得的劳酬标准加以核算。
通常情况下,仅限一名护理人员提供护理服务,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作相应调整。
而护理期限的计算原则应延展至被害人具备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之时为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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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多长时间报案无效
[律师回复] 解析:
通常而言,当交通肇事事件发生后,涉事双方应有义务于24个小时之内向当地警方进行报案。
尽管我国相关律法规章并未对事故报案时间作明确且强制性的要求,但若事发后较长时间内才向警方报告此事,恐将给负责调查的交警大队带来诸多困难,包括核实事件真实性等多个环节,这也可能直接影响到案件后续的审理过程。
即使在案件现场已经被人为清除的状况下,当事人依然有权报警寻求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协助和处理。
在这类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三天内作出决定(经过充分调查核实)是否受理此案。
假若通过公安部门核查,能够确信为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成立,那么公安机关将正式受理此案;反之,若公安机关无法认定或查明此次事件存在,或者发现该事件并不归属其部门所负责管辖范围之内,他们便需以书面形式告知涉事方当事人并且详细阐明拒绝受理的原因及其依据。
至于民事案件层面上,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各类民事权益求偿的期限统一设定为三年。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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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
按照《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当中的规定来看,通常情况下在仓储合同成立的时候,那么就该合同就会生效。但是要特别注意,若是当事人在签订仓储合同的时候,格外约定仓储合同的生效必须要以满足一些条件为前提的话,在这种情况下仓储合同虽然成立了,但由于条件没有满足,也不会认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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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请求停止侵害不适用诉讼时效是几年
[律师回复] 解析:
(一)一般而言,对于那些未配备地下设备用房、底层无商铺且底层架空的常见多层住宅楼群来说,公共区域的分配比例大约落在10%-15%之间;而对于带有电梯系统的小型高层住房,其公用部分的分配比例大约为15%-20%;至于高层住宅,它们的公共组分之占通常相对较高,大致在20%-25%左右。
公式如下:
公用建筑面积除以套内建筑面积总和等于公用建筑面积分配比例。
具体计算方式为:
先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得出购房者应该承担合理分担的公用建筑面积。
即: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套内建筑面积。
最后,整个房产的公摊面积则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出来:
公摊面积=建筑面积-实际可用面积。
所谓的公用面积分配比例,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房屋可利用空间与总面积的比值,即得房率。
下面将给出各类住宅类型的得房率标准参考:
1.高层塔式住宅(得房率从75%至78%不等),公用面积分配比例通常为22%至25%;
2.高层板式住宅(得房率从78%至85%不等);
3.小高层板式住宅(得房率从85至88%不等);
4.多层住宅(得房率从88%至95%不等)。
然后将包括使用面积、新建墙体面积以及阳台区域在内的所有套内建筑面积代入公式即可求出得房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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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什么时间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仓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一回事。若当事人约定合同的生效须满足一定条件的,则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在合同成立后并且其条件成就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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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盖章压着签字有效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责任的有效期限通常为债务到期之后的两年之内,且在此期间内如若债权人未采取任何行动主张其权利,则意味着该担保责任将自动失效。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债权人通常会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多数情况下担保责任都可能被提起并进入到诉讼时效阶段。
对于保证期间的确定主要参照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只要存在约定的,便应遵循其约定进行认定;反之,如无书面协议,那么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算的六个月即为保证期间。
其次,如果保证合同中关于保证期间的条款设定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限,便视作双方未就此问题作出明确约定,此时以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次日起计的六个月为保证期间。
最后,当保证合同中出现有关保证人仅至偿还完全部主债务本息为止等类似表述时,该种情形被认定为约定不明确,此时应依据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的二年作为保证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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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多久
按照《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当中的规定来看,通常情况下在仓储合同成立的时候,那么就该合同就会生效。但是要特别注意,若是当事人在签订仓储合同的时候,格外约定仓储合同的生效必须要以满足一些条件为前提的话,在这种情况下仓储合同虽然成立了,但由于条件没有满足,也不会认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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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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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多久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仓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一回事。若当事人约定合同的生效须满足一定条件的,则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在合同成立后并且其条件成就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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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无期限担保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连带责任保证关系中,即使当事人之间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这种情形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换言之,在未知或无法明确定义主债权债务履行期限的情况下,此时的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终结之日开始计算,且这一期限应持续至六个月以内。
若双方当事人仅约定了主债务的履行范围,而对其履行期限未作出明确规定,那么相应的保证期间应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要求的宽限期满后算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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