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避险过当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成立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的罪名,故不能定避险过当罪,也不能定避险过当致人重伤罪、避险过当致人死亡罪等罪名。避险行为符合何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就认定为何种犯罪。对于避险过当的,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对避险过当的行为如何处理避险过当具有社会危害性,并违犯了刑法的规定,具备了犯罪构成的主客观全部要件。因此,法律规定应负。但是,避险过当毕竟不同于一般犯罪行为,考虑到避险过当行为具备避险性质,又是面临紧急危险的复杂情况下仓促实施的,行为人难以自始至终准确地把握避险的限度,加上避险过当人主观上是为了追求避险目的而放任或过失地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结果的发生,主观恶性也较小,因此,我国刑法在规定避险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规定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中没有规定避险过当的具体罪名,如何正确对避险过当确定罪名和裁量刑罚,司法实践中往往感到很棘手一般认为,对于避险过当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结果时,应当根据避险过当的行为人的不同心理态度和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后果,结合《刑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按下列几种情况定罪量刑:
1、对于避险过当造成无辜的第三人死亡的案件,如果行为人对于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且具有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间接故意的,定为故意罪。如果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过失造成的,则定过失罪。若行为人只能预见到造成重伤的危害结果且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导致他人死亡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酌情减轻处罚。
2、对于避险过当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的案件,如果避险人由于间接故意的罪过,应当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如果对于该重伤结果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则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3、对于避险过当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如果行为人是出于放任的心理态度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可以考虑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是在执行职务中出于过失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则可以考虑定玩忽职守罪;否则,只能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出于过失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应依法负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避险过当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考虑到他是在为了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紧急情况下实施的,与通常情况下的犯罪不同,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对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裁量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时,应当对实际造成的损害与所保护权益的大小进行必要的比较,作为一般数量上的参考。同时考虑避险过当行为人造成损害的主观罪过形式以及由于避险过当所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综合确定刑罚。如前所述,对那些避险行为人主观上是希望通过造成较小的损害来避免较大的危害,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达到避险的目的,甚至造成了更大损害,如消防队员为了防止火势蔓延,拆毁了邻近的建筑物,但风向突然改变,火焰窜向另一方向,并烧毁了那个方向的房屋。对此,只要行为是基于避险的目的,主观上没有罪过,既不能认定为紧急避险,也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这种情况下避险行为还触犯了第三者的利益,给第三者造成了一定损害,也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采用民事赔偿方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