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聘请的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者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财务顾问应当根据委托进行尽职调查,对本次收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发表专业意见。财务顾问报告应当对以下问题进行说明和分析,发表明确意见:
(一)收购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二)收购人的实力及本次收购对被收购公司经营性和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三)收购人是否存在利用被收购公司的资产或者由被收购公司为本次收购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四)涉及要约收购的,分析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说明收购价格是否充分反映被收购公司价值,收购要约是否公平、合理,对被收购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接受要约提出的建议;
(五)涉及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还应当根据该证券发行人的资产、业务和盈利预测,对相关证券进行估值分析,就收购条件对被收购公司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接受收购人提出的收购条件提出专业意见;
(六)涉及管理层收购的,应当对上市公司进行估值分析,就本次收购的定价依据、支付方式、收购资金来源、融资安排、还款计划及其可行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有效性、上述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最近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业务往来情况以及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其他内容等进行全面核查,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