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申请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程序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的程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时, 离过婚的, 还应当持离婚证,这就需要对外国作出的离婚判决的效力作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受理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作了如下规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申请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人民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在其缺席情况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受理。
人民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外国公民向人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四、当事人向人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五、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离婚。
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离婚。
在我国人民受理的离婚诉讼,适用我国的法律,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应该通过到的方式来解决。对于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离婚申请,可以到提起离婚诉讼,通过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