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受到拘留处罚的人员,应当向其提供《释放证明书》,并在其中详细列明释放的具体原因。此外,若被拘留者存在《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情况之一时,应该除了予以释放之外,同时务必撤销相关案宗,不得仅仅通过释放就代替了撤销程序。对于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的被拘留者,应当立即予以释放,并且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书》。
然而,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补充侦查或者要求复议复核,则应当变更对被拘留者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