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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两种责任形态各是什么

帮助5人 4.7w浏览 匿名 2020-10-08 西藏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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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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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关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两种责任形态各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两种责任形态
    (一)特殊普通合伙中的纵向责任
    从责任配置的依据来考察,可以发现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所承担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呈现纵向、分层、递进分配的轨迹。
    第一层次,是合伙企业法就合伙人分别承担有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只作原则性的规定。这里,谁应当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并不明确。
    第二层次,由合伙协议将合伙人之间的两种责任具体转化为协议的条款,法律允许合伙协议缩小有限责任的范围,或者排除某种类型债务的有限责任。这时,两种责任仍然没有落实到具体的合伙人。
    第三层次,合伙在与债权人、客户的协议中,可以明确排除有限责任的范围,甚至可以由合伙人为债权人提供担保。这样会使两种责任范围和边界进一步明晰化,如果合伙人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就会使责任特定化。
    第四层次,通过执业合伙人的执业行为,最终区分、落实合伙人中谁承担有限责任,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第一个层次过渡到第四个层次,是一个从一般到具体,从不确定到确定,逐级明晰化的过程。
    (二)特殊普通合伙中的横向责任
    责任的横向配置是指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人之间的分配过程。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7条的规定,横向配置的依据或标准有两个:执行合伙事务与主观过错。
    执行合伙事务是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必要条件,但是并非充分条件。这使关于业务执行的方式与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性质密切关联。区分合伙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合伙事务,将成为落实合伙人责任性质的关键。
    我国《合伙企业法》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业务的方式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准用普通合伙企业的业务执行的方式。《合伙企业法》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规定了三种方式:
    (1)全体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
    (2)委任执行合伙事务;
    (3)聘任执行合伙事务。
    全体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是指每个合伙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全体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时,就单个合伙人执行某项合伙事务来看,执业合伙人可能因自身的过错对执业引发的债务承担直接责任,其他非执业合伙人不承担直接责任。如果将每一个合伙人在一定期间的一系列执业活动联系起来观察,就会表现出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人之间交替、互换的现象。在委任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下,事务执行人对其故意或严重过失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则仅承担有限责任。在聘任执行合伙事务中,由受聘任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但是保留对受聘事务执行人的监管权。受聘的经营管理人员在性质上属于合伙企业的雇员,合伙的雇员在履行合伙职务时引起的合伙债务,如何分配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7条并没有明示这种情形,从该条的意图推测似乎应当归入其所规定的“合伙的其他债务”。如果是这样,那么,全体合伙人对此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合伙事务执行方式与专业服务事务所往往是由专业人员作为合伙人组建,以其专长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运行模式,似乎不大匹配。
    由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为专业人员从事业务活动所专门设计的一种组织形式,因此,专业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与其组织特征不符。一般来说,专业合伙企业不会选择这种事务执行方式。然而,无论如何,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有雇员辅助业务是不可避免的。特拉华州的法律规定,一个无辜的合伙人对雇员的不当行为不负责任。而得克萨斯的法律却规定,如是合伙人知道或接到了另一个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代表人可能有损害行为,并能采取行动防止损害行为发生,却未采取适当的行动防止其发生时,该合伙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合伙人的代表人应当包括合伙的代理人、雇员和仆役。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一个或者数个执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承担有限责任。由此可见,契约债务不属于有限责任保护的范围。因为我国合同法确立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关于有限责任合伙中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各州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纽约州的立法在有限责任方面保护最广泛,因为它把有限责任适用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债务,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三)特殊普通合伙中两种责任各自的范围
    1、合伙人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范围
    从各州的立法来看,引起有过错的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无限及无限连带责任情形大致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
    (1)合伙人本身的不当行为,包括合伙人的错误、、疏忽、不合格的行为和行为;
    (2)合伙人直接监控之下的雇员不当行为,包括合伙人参与了雇员的不当行为,或明知其有不当行为而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制止的行为;
    (3)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及其雇员的行为,当其发生时已经得到了通知而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制止,以致产生债务;
    (4)合伙协议或者合伙与债权人、客户订立的协议中,明确排除在有限责任保护之外的行为。
    相比之下,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特殊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无限及无限连带责任的范围规定的相对粗略,其范围包括:
    (1)执业合伙人对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承担无限及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以上两种情形之外的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包括与执行合伙业务无关,维持合伙日常商业运作产生的债务,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办公场所、设备、设施、用电及通讯等所花费的费用。
    (4)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人有限责任的范围
    这主要有两个方面:
    (1)没有执业又无任何过错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执行人因过错引起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中不存在过错的合伙人,对共同执行事务中其他执行人的过错行为形成债务,也只承担有限责任。
    3、责任财产的范围
    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额,包括保险及执业风险基金中应占的份额承担责任,其个人财产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实行分离,从而阻断债权人对其进行直索责任的追究;无限连带责任的承担,
    首先,应由合伙企业的财产予以清偿,包括以保险和执业风险基金予以清偿,这是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的责任财产;
    其次,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再以有过错的执业合伙人个人的财产,按照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作为第二顺序补充清偿的责任财产。
    全文
    10 20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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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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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如何承担合伙债务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如何承担合伙债务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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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哪些不同?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属于普通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殊性体现在合伙人的承担责任方面。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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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人的责任该怎么承担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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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负法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发生如下情况之一时,担保人有权免除其所应承担的责任:
倘若担保人由于受到一方或者第三方的欺诈行为而提供了担保,那么这时,担保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撤销这份担保协议;
另一方面,如果担保是在被他人胁迫之下达成的,担保人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方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担保协议;
最后,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嫌疑并请求担保人为其债务提供担保时,此时,作为担保人,亦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该担保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以偷窥偷拍形式犯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偷拍行为已然触及法律红线。
偷拍即是在未取得被摄者同意之下,使用隐蔽手段对其进行秘密拍摄的举动。
这无疑是对他人权益的严重侵犯,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进一步而言,倘若偷拍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私密信息发布至网络平台,且该信息超越了公共领域范畴,那么便有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对于此类偷拍行为,偷拍者可能面临以下三种法律责任:
首先,行政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偷窥、偷拍、窃听以及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均属侵犯人身权利之列,应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时还需缴纳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次,民事责任。
当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条文向行为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在此过程中,受害方享有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等请求权,均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最后,刑事责任。
若偷拍行为涉及到更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例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那么偷拍者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特种改装车辆报废年限有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种车辆必须在度过使用年限达到15年后进行强制报废处理。
众所周知,当车辆达到了法定的报废期限后,其所有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将机动车无偿交还给专门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与拆解业务的企业,再由这些企业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一系列操作过程。
同时,企业还需要向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报废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以及行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于完成机动车相关资格的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
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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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有哪些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2、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普通合伙企业中又有其特殊形式,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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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取保候审后代普
[律师回复] 解析:
取保候审的实施并不会对子女产生任何不利影响,这主要是由于取保候审仅仅为刑事诉讼程序中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并不代表当事人已经最终确认存在罪行,其目的只在于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工作。
若侦查机关经审查发现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存在犯罪事实,则将解除该强制措施。
然而,倘若当事人受到取保候审之措施,且后续经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及由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其子女在参军或报考公务员等方面可能会面临相应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仅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短期强制手段,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未达到有期徒刑标准的犯罪行为便不需承担刑责。
在司法审判机关进一步审理并作出决策前,当事人是否会实际服刑仍属未知之数,而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也不得超过12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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