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有争议的,对反袱花递拘郛饺店邪锭矛诉的管辖权最主要有以下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严格审查说。此种观点认为:严格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反诉的提起必须符合《民诉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即受理本诉必须对反诉拥有管辖权,适用和本诉相同的管辖标准审查反诉。既严格按照管辖的普通地域管辖原则,也要符合级别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以及专属管辖。理由是反诉是一个的诉讼请求,本诉被告可以提起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并没有法律规定反诉可以突破管辖的权限和划分。若受理本诉对反诉案件没有管辖权,就应当将反诉案件作为的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者移送其他。
第二种观点:无须审查说。这种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具备了反诉的基本条件如与本诉应该具备的关联性,反诉目的是抵销、动摇、或吞并本诉请求等等,就应当立案于本诉合并审理,即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提出。无须审查反诉的管辖权,反诉与本诉必须属于同一人民管辖,理由是若不合并审理,达不到法律设立反诉的目的,增加当事人诉讼,并且法条规定中并没有要求审查反诉的管辖,如果将反诉作为的诉并对其管辖进行审查有违立法本意,与立法的目的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