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抛锚车辆停在小型车道内被撞胡某驾车外出办事。途中汽车轮胎爆胎,胡某便将汽车停在小型车道内换轮胎(未开前后闪光灯)。齐某驾车(未开远光灯)从后面驶来。临近时,齐某才发现前方胡某的汽车,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由于雨天路滑,停车不及,将胡某撞倒,并将胡某的汽车撞到人行道内。在齐某车后方随行的车辆赶到,驾驶员罗某见状紧急制动,因距前车过近,结果撞在齐某车尾部,致使齐某车又将胡某之妻撞倒。
二、责任如何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警示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2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胡某的车辆发生故障后,在有条件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情况下,将车辆停放在机动车道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既妨碍了交通的安全、畅通,也给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胡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有重大过错,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决定性因素,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齐某在行车过程中精神不集中,发现险情较晚,并且未按规定开启远光灯,未能履行法律规定的交通安全注意义务。褪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罗某在行车过程中与前车距离过近,同样违反了法律规定。但齐某与罗某的过错和违章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起决定性的作用,与胡某违章停车的行为相比,处于次要地位。因此,齐某与罗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