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权利
持票人对远期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对一般前手(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权利
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权利时效的意义
票据权利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