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
一、便于交通事故的处理,防止矛盾纠纷的扩大。
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没有谁愿意故意发生(但也不排除有故意套保等行为),发生以后,各自对于此次交通事故的理解、心态也肯定不一致的。对于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来说,虽然发生交通事故出自于车辆的车况、驾驶的熟练度、对突发行为的判断等各种原因,事发后,抱着自己有保险,个人认为对方有错的心理认为,因此,在交通事故的伤者尚在住院期间,不愿意通过协商等协调方式解决。法律也有规定,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来说,各自的经济条件不等,受伤本就不幸,在医疗费等方面无力承担,因此,从保护受害者的身体健康,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赋予了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先行垫付医疗费等规定。
但在实际的交通事故中,没有多少人愿意在交通事故处理前给付相应的费用,而是对于这种建议一推了之,说自己是有保险的,有事找保险公司等推诿的语言,致使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特别是家庭经济状况本就一般的行人等)得不到及时的救治,造成终身的遗憾,这样的情况发生的几率是较常见的。而交通警务部门虽然给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发了通知,要求其先行给付部分医疗费等,由于这种要求给付的通知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可以自愿给一定的救治费用,也可以不愿意给付部分救治费用。交通警务部门也没有办法,所以致使有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经常找交通警务部门要求给个说法,其实交通警务部门也有自己的难处。此外先行给付一定的救治费用也有个问题存在,即交通事故在为认定前,谁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多少比例的责任不是很明确,虽然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就是以人为本规范出台的救治费用,但保险公司在未取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前,大多数也不愿意先行给付一定的救治费用。而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来说,发生交通事故后本就已经是一种遗憾,但其家属、亲戚等却在行为上和语言上的不理智,对肇事者进行人身攻击或谩骂等情况时时出现,有的甚至将肇事者进行殴打而至触犯法律,弄得两败俱伤。有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还想当然的认为出了交通事故,那么所有的责任都应该由肇事者承担,因此提出高额的经济赔偿要求,致使有的交通事故肇事者难以接受,这也是造成交通事故有些人不愿意、不同意协商,也不愿意先行给付救治费用的缘故。所以,作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部门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前,有必要对双方当事人阐述交通事故涉及的法律,将要作出的依据,鼓励双方当事人本着公平及适当照顾弱者(在这里大多数都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原则,积极进行协商解决,交通警务部门也可以进行一定的指导,如协商达成协议,交通警务部门可以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认定并出具交通事故调解书,便于双方向保险公司等进行索赔,便于交通事故的处理,防止矛盾纠纷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