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当事人单独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原告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4、原告有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权利。
5、被告有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6、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7、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申请复议的权利。
4、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
5、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6、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7、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8、申请顺延期限的权利。
9、进行辩论的权利。
10、请求调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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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和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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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起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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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再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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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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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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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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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