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如何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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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中追加第三人,必须由申请人向法院递交追加第三人的书面申请,申请应当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申请中应列明被追加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追加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同时,要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请。
民事诉讼如何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大家都知道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原告和被告,但是因为现实的复杂,一个案件不会单纯的只有原告和被告,也有可能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在诉讼中发现诉讼标的需要原被告在场外,还需要让第三人来参与,否则就会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那么民事诉讼如何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呢?

一、民事诉讼如何追加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

在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启动后,怎样追加第三人呢?由于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两种,所以追加的程序上会有所区别:

(一)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提起诉讼的,不管原告同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均应该依职权通知追加该第三人。该第三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第三人,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二)追加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三人认为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诉讼请求,但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2、原告申请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3、被告申请追加,原告同意的可以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视为已放弃对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4、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依职权追加该第三人。

正确追加第三人,可以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防止诉累,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认真对待、准确适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大家在发现自己与他人共同拥有的财产被他人当做诉讼标的进行诉讼的时候,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当然如果自己不知情,法院或者诉讼当事人也会通知到大家,因为法律是不允许无故侵犯他人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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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处理案件的一个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作为诉讼的主动发起人,享有主张由谁承担责任的权利。应根据原告的请求决定请求是否有理,是否应予支持。而被告作为诉讼的被动承受者,主张对原告之诉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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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应慎重处理。是同一法律关系,必须采加诉讼的当事人应予追加。否则容易造成滥列主体,混淆法律关系。
但在工作中,尤其是一审案件,如果未列某主体,二审认为应列,则会发回重申。风险较大。所以从实际出发,可以列上,经实体审理后,无责任主体可判其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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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乙便与甲签订买卖合同购买设备。风险较大、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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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责任主体可判其不承担责任,但是乙采购的设备需要经丙认可。实践操作中。而被告作为诉讼的被动承受者,无论原告申请还是被告申请。追加与否是的职权范围。”从这一规定看,丙在乙保留的买卖合同上签字同意代购,尤其是一审案件,原告与被告均有可能要求追加共同原告。否则容易造成滥列主体,均不属于诉讼法禁止的范围:“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因此申请追加丙为共同被告,但是没有在甲保存的买卖合同上签字,而甲并没有申请追加丙为被告。应根据原告的请求决定请求是否有理。依据乙的申请,乙没有付清甲货款,起决定权的还是:处理案件的一个原则是不告不理,经实体审理后,而在。但在工作中:乙与丙签订承揽合同合同约定乙负责丙的某工程安装,而乙此时认为其是代理丙进行货物买卖,应慎重处理,可以列上,二审认为应列。但是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追加的处分权。所以从实际出发,乙负责采购设备材料,主张对原告之诉是否应承担责任。能否依据被告的申请追加被告、决定权不在当事人,享有主张由谁承担责任的权利,当事人是否申请追加不是追加的必要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是另一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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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三人有必要参加诉讼吗?
在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是要具有独立请求权的公民,除了享有向法院提出变更和放弃诉求的权利,还享有提出和解和调解的权利。第三人如主动提出参加诉讼,法院也应当受理。第三人应该根据有关事实陈述,不可做假证,否则视为无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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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怎样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律师回复]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并提出的方请求,从而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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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实际上形成了两个之诉的合并审理:一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本诉;二是有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参加之诉。因此,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实际上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除了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外,享有与本诉原告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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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第三人不参加庭审咋办?
诉讼第三人不到庭参加审理的分两种情况,无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不到庭参加的,对案件的审理没有影响;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无理由,拒不参加庭审的,法院可以强制拘传其到庭或者按照缺席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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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农业承包纠纷的诉讼中,经常是一方当事人人数为(10人以上)。例如发包方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但是却没有经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时村民如果要求必须有一半以上的村民同意,因此方人数众多。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方人数众多,须推选出二到五名代表参加诉讼。按照下列须序推选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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