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比率高是普遍现象,虽检察机关通过加强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羁押率,但由于长时间形成的司法习惯以及代替措施的缺失,成效并不明显。在此情形下,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逮捕后的司法救济机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义具有充分的现实意义。
首先,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致力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及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值得肯定。通过我国特有的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并以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作为救济措施,也能够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同时也能完善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
其次,设置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可以修正因诉讼风险降低而作出的不必要逮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对轻微刑事案件能够从宽处理的要从宽,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出于不能考量的风险,在许多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上往往放弃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而直接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在此情形下,由于逮捕后有充分的时间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及保障诉讼可能性进行系统地审查和论证,因此在此期间内设立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可以及时修正适用逮捕措施的瑕疵,同时能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再次,设置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升司法效率。近几年,违法犯罪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看守所经常人满为患,相关的财政支出也在逐年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适时解除羁押,可以有效缓解看守所人满为患的压力,从而降低司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同时,部分犯罪嫌疑人基于逮捕措施的震慑力,试图通过坦白、自首、检举揭发、协助取证等手段让检察机关在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重新审视其社会危险性,以获得变更强制措施的结果,而上述行为客观上可以大大提升司法效率。
最后,设置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有利于推进刑事和解制度,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仅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上进行考量,更要从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对社会群体、社会秩序产生的影响上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一些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较轻但造成一定后果的案件,必须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对被害人给予相应的赔偿,消除相应的社会不利影响,方能对其变更适用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