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的执行作为实现行政处罚的必要手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发挥执行的作用,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必须要有拥有法定权限的执行主体,即行政强制执行机关。
授权哪些机关行使执行权,各国的规定有较大差异。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拥有对自己所作决定的执行权,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却规定行政决定的执行权应由司法机关行使。我国法律目前尚无统一规定,许多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难以执行时向法院申请执行,还有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法确定的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及时打击一些较为严重的υ法行为,许多法律、法规都赋予某些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权。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依照这一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拒不履行拘留决定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就是公安机关,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拘留的执行权。再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罚款决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因此这一规定也就赋予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法人不缴纳罚款时的执行权。
人民法院也是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机关。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与方式,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