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否收费规定不明。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不在诉讼费缴纳范围之列;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原《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非诉行政执行的,应缴纳申请费和实际发生的执行费用。新收费办法规定的缺失,使得此类案件诉讼费无法收取,导致诉讼费用流失。
2、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难以收费。法院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后,须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今年以来,该院共受到该类申请169件,其中决定强制执行66件,当事人自愿撤回申请的42件,其余因存在瑕疵而裁定未予执行。对这些案件进行司法审查须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但却无法收取费用。
3、当事人执行和解后收费无法落实。法院对非诉行政案件进行执行的,需对被执行人进行大量说服教育工作,教育其主动履行,多数被执行人往往因此主动与行政机关和解结案。根据新《办法》的规定,案件实现先执行后收费,由于当事人直接将相关费用交付给行政机关,导致此种情形下法院执行费用无法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