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如何选不吃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怎么选不吃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而怎样选择不会吃亏要依据具体的情形而定。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遗产房屋拆迁安置房怎样作价
第305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房屋使用人的安置;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将拆迁补偿的标准由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修改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明确管理程序;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等价
原《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这样规定,是与原先以实物安置使用人为主的情况相适应的。
但是,对于房屋所有人来说,作价补偿的金额往往不足以在市场上购买相应的房屋。新修改的《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根据上述规定,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都要考虑到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可见,按照新的规定,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实际是等价的。此外,新修改的《条例》在确定了新的补偿标准的同时,取消了原《条例》将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的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