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义务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348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义务有:
1、按照约定使用该项技术,不能超越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未经让与人同意,不得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项技术秘密成果。
2、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在使用费的数额上,当事人可依具体情况自由约定,一旦约定,当事人应当遵守。在支付方式上,当事人可以采用一次总算方式,或提成支付方式或者一次总算与提成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如果当事人对此无约定的,原则上当事人采用一次总算,但也可根据受让人的经济状况采取分期支付的方法。
3、按照约定承担保密义务。技术秘密成果一旦失密,也就不成其技术秘密成果了。受让人应按照约定承担保密义务。技术秘密成果一旦失密,也就不成其技术秘密成果了。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将技术秘密故意或过失地泄露出,为公众所知。维护让与人和自己的合法权益,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应当积极履行上述义务,受让人不得将技术秘密让与第三人也是受让人保密义务的体现。如果第三人从受让人处窃取或者获得了技术秘密,除非能证明他已采取了足够的保密措施而不能阻止。受让人要对转让人承担泄密责任。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应当积极履行上述义务,同时享有实施该项技术、接受让与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的权利,让与人逾期两个月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违约责任有哪些(
1)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必须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合同约定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3)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