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是资本的一个联合产品。资本的自由流动是企业资本的命脉。自由和安全,以保护资本流动是立法的首要任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调动和外部传输点。股份公司进行了股东之间的内部转移,不涉及第三人比其他股东,强调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因素的影响,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并没有改变,所以法律对公司的国家极少数的内部资金转移的限制,没有其他股东同意,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共识,转会可以成立。“你可以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行转让中所有或股份的一部分”的规定“公司法”第72条第一款是真实的前提是没有其他的限制,只有在最后一段,“的本次股权转让的章程另有规定外,该规定是“给予股东更大的自由,在联想可能使异常的公司章程的结论。外部传输,因为它会吸收新股东加入公司,改变股东的原有结构,股东之间的信任受到影响的基础上,为人们综合因素占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此重要,所有权的对外转让是严重限制。新“公司法”规定,“股权的股东比其他股东转让须经大多数其他股东,竞合”,这是从原来的“公司法”的规定不同,原来的“法”规定,“股份转让须经本公司股东在批准的一半”,这意味着股东的投票权所有权的转移被排除在外,这样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但原来的“公司法”只对股份转让的实际操作的规定,并没有什么可行的。例如,如果你原谅其他股东不知道是谁的股东想不是所有权转让的其他股东,或认可的知道这一点,但迟迟不作决定,既不同意也不反对,留下无限期拖延股权转让和等待,在某种程度上,实际上限制了所有权的转移。鉴于上述情况,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于本次股权转让是程序规定“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其股份转让给寻求其他股东的同意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三十日届满的书面通知没有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该股东不得同意购买股权的转让,不买,视为同意转让。“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如果其他股东自接到整整三十天书面通知对象,将生成一个默认已同意转让的法律效力,这使得股东所有权的转移不希望陷入“眼泪”的位置。但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是一个关键环节。对于股东转让股权必须证明其他股东已收到书面通知送达你的股权转让事宜,并且日期它曾在一个有效率的方式固定,否则没有其他意义。因为用心,以防止大股东股权转让可以说我没有接到任何通知,我不知道这件事,即使他实际上已收到通知,也知道这一点。因为诚信在我国大力提倡,这样的事情是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发生。因此,股东可以采用法律武器所有权的转让公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利用公证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收到书面通知之日”的有效性的证据是最好的选择。法律公证的有效性的证据是公证的效力三天,民事诉讼法“,通过法定程序公证,法律事实和文书法律行为的第67条的规定,人民应当作为基础为查明事实。“因此,股东的所有权的转移,可向公证处提供的证据“股权转让的通知,”公证保全,伴随公证,并给其他股东每服这样的通知,将“收到通知”这一事实和固定的公证方式这一重要日期“收到之日起”提供法律支持,并确保其自身的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此外,我们正面临着在新的领域公证的做法。因为“公司法”股权首次提供了可连续发生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这不只是继承传统财产继承,而且还包括由股东享有的权利,参与管理它继承事务。这是一个新的领域,不仅拥有产权,以及非财产性权利。在新“公司法”第76条是这样规定,“自然人股东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