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要为弃婴办理户口,首先要进行事实收养登记流程,登记后才能上户口。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输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的关规定办理。 收养关系成立户口登记流程如下: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扩展资料:弃婴上户口政策:
1、被收养人必须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应是丧失父母孤儿或弃婴。收养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2、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且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有配偶的,须夫妻共同收养。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必须是自愿收养。
3、登记是收养成立的必经程序。(到发现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按照规定,公民不得私自收养弃婴,发现弃婴,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送交儿童福利院或福利机构安置。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办理收养手续后才能办户口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相关人员介绍,按照民政部等部委下发的《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并由发现地的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登记集体户口。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予以办理收养手续。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