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如何具体认定借用资质行为问题解答如下, 主要特征可归纳总结为以下两个核心要素:
1、挂靠人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且与被挂靠单位没有劳动或隶属关系;
2、挂靠人为了规避资质许可限制而以具有相应资质的被挂靠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至于被挂靠单位是否收取“管理费”、“挂靠费”等费用,我们认为不宜成为认定“挂靠”行为的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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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实践中被挂靠单位通过出借资质获得利益的途径和表现形式各异,以列举方式作出规定难免存在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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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因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挂靠单位为了满足其资质延续审核对于业绩的考核要求而出借资质时,不一定收取该等费用。法律依据:《最高院暂行意见》第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以被挂靠建筑企业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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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