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确认书的性质具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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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权债务确认书的性质主要是一个证明的性质,与欠条不同,债权债务确认书的存在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的关系,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前提、过程以及生效的条件、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效力是没有直接的关系的。
债权债务确认书的性质具体是什么

 债权债务确认书的一般概念

债权债务确认书一般是指为了明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书面证明。最主要的作用是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生活中一般的债权债务的关系中,很少出现债权债务确认书,但其经常出现在公司与公司之间,公司之间的财务来往比较大,一般为了双方的资金安全,会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关于债权债务确认书的性质应从其具体的规定来判断。一般来说,债权债务确认书的性质是证明,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债权债务确认书的内容

债权债务确认书的内容主要是借款事实,借款利息,还款和还利息的方式等,具体内容如下:

(1)双方当事人,甲方乙方以及各自的身份证号、住址和联系方式;

(2)双方之间的协商事项,包括借款数量、利息、还款方式、付息方式;

(3)双方之间协商的还款日期,以及逾期还款的相关事项;

(4)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一般为如果甲乙双方发生纠纷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本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

(5)在最后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写上协议签订时的日期、地址;

将确认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欠条与债权债务确认书

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关于“欠条”的诉讼时效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即没有写明履行期限的欠条,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2天开始重新计算三年。第二种情况是,关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则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而债权债务确认书的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三年。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欠条除了确权以外的作用还有成立债权债务关系的作用,而债权债务确认书的作用只是确权,一般债权债务确认书是不能够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两者都可以作为纠纷解决时的依据,以及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来证明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债权债务确认书的性质主要是一个证明的性质,与欠条不同,债权债务确认书的存在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的关系,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前提、过程以及生效的条件、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效力是没有直接的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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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不同, 区别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成立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是为了解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它的成立不以已经存在的合同为前提和认定标准;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成立的合同产生的责任。如果存在合同关系考虑适用违约责任,不存在合同关系则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依通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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