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法院检察院改革中事业编制人员要怎样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检察院改革中,事业编制人员的处理方法:
由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规定只限于政法专项编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事业人员和工勤人员应该是采取分流安置的处理方法:
1.一般是检查系统内部消化。
2.如果有可能,则就政府在所有事业单位内部统一调剂消化。
PS: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工作规划)第三大条规定;
第1小点意见:“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员统一管理改革。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院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统一管理制度。”
第3小点意见“探索实行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按照高检的这项改革意见,改革后的检察官任命由省级有权机关提名,按法定程序任免,如果实行员额制,那么部分现任检察官可能会被划为检察院的检察辅助人员或其他行政人员而出列检察官序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