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看了你的提问之后现在做出如下回答:
1、债务诉讼失效期为2年,也就是从债务期间届满!但是如果时间中止、中断、延长另行计算。
2、关于担保人的债务履行期为债务到期六个月!也就是债务到期之后六个月,如果债权人未追究相关的债权。那么该担保中止!担保人可以免除责任。《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