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国有土地上违法建筑的补偿一般参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因此法律规定不会对违法建筑予以补偿,但是由于很多违法建筑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不能归结于公民行为本身,补偿与否不能一概而论。对于由于历史原因证件不齐且不妨碍公共利益的建筑,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避免对社会资源和财富的浪费,应鼓励对其进行相关手续的补正,进行相应合理拆迁补偿。
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的补偿尚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规定。随着城镇化建设,几十年的老宅成了被拆迁的“主力军”,由于历史因素,很多老宅都没有审批手续或者当年的“老证”无法满足当今的法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把这些“老宅”一刀切地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是不合理的。因为其历史存在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应当予以合理补偿。对于新建的违法建筑,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以争取建筑成本价作为拆迁补偿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