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章建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无须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违章建筑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一)查明事实阶段,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
(二)处理和处罚阶段,按时间分类分流。根据各地城市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按是否存在违章建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为标准分类分流。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然后根据处理或处罚决定分别处置,对补办手续的,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的,进入执行阶段。
(三)补办手续阶段,对依法应当直接补办手续或经过处罚后要求补办手续的,由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到相关行政部门补办手续。
(四)签定安置补偿协议阶段,在此阶段,由拆迁双方自行确定安置补偿方案。
(五)行政裁决阶段,对拆迁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协议,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应予受理。
(六)强制执行阶段,对于被拆迁人(即违章建筑的当事人)不履行安置补偿协议或安置补偿裁决的,经申请,可由人民法院依民事司法强制执行程序或行政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亦可由人民政府责成相关行政部门组织行政强制拆迁,强制被拆迁人搬迁,并拆除其建筑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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