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法人与民法上法人的联系和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法人与民法法人有一定的区别。商法人是商法赋予一定社会组织以法律上的人格,这种人格,使商法人成为商业法律关系的主体,使它具有了主体所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体地讲,商法人与一般法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依照法律不同,商法人是依照商法规定而成立的社会组织。依据法定程序不同,商法人是依据商业登记而成立的活动的内容不同。商法人是仅限于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的集合体。比如公司、社会团体,工商户等。而民法法人相对比较广泛,法人种类分为三种。
第
一,以行为能力为界分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与限制行为能力法人,传统的法人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非法人团体和中国特有的“两户”为限制行为能力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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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责任范围看,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是有限责任,而限制行为能力法人是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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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分营利与非营利法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法人也有营利与非营利之分,非法人团体属于非营利,而“两户”属于营利。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
第
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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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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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但是在中国因没有公布商法典,现实中没有对商法人与一般法人加以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