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一直是个难以捉摸的法律命题,就商标法体系而言,商标使用存在于商标所有人权利行使、商标行政管理、商标权利救济等多个制度框架之下,其概念内涵本身就具有多元性。(2)此外,加之商标具体使用形式体现于商业活动中又受到商业贸易方式、操作平台乃至交易习惯等诸多因素影响而具有更为不清晰的外在表象。最终导致法律人在试图对商标使用予以概括定义的尝试中举步维艰,对商标使用始终无法达成统一认识。(3)以商标制度体系为框架,商标使用主要具有两种使用样态:一是商标权利行使范畴下的,商标权人就其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的使用,此类使用样态具有维持和增益商标权效力的效果,称之为“商标维持使用”;二是商标权利救济范畴下的,他人就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进行的商标意义的使用,此类使用样态的认定决定了商标权人能否得到商标法之下的救济,称之为“商标侵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