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益诉讼在我国是舶来品,以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公益诉讼制度发展都较为完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学习和借鉴他国先进的公益诉讼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消费公益诉讼。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主要是集团诉讼,指发生权益被侵害的消费者人数众多的事件时,每个受害者拥有共同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这些受害的消费者被视为一个群体,而当这个群体中有人提讼时,该诉讼被法律认为已代表全体受害消费者启动了法律程序,并且对该案的判决结果对群体中的所有受害的消费者都具有法律约束力,针对一个案件的判决的效力同时扩及群体中的每个人。其主要特征有:
(1)消费者人数众多构成了一个集团;
(2)代表人代表集团成员行使权利并推进法律程序,被代表人以默示的方式认可代表人的地位,但需要以明示的方式表示退出集团;
(3)判决效力对全体受害消费者有效,不仅对参加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有约束力,对没有参加诉讼及没有特别授权给诉讼代表人的其他集团成员也具有约束力。的集团诉讼,旨在救济广泛而分散的消费者损害,剥夺违法经营者的不当收益并防止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