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规定是什么?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规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如何规定
快速及时地制止经营者的不正当经营行为,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之一。《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立足于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法稳妥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规定违法经营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是为制止经营者不当经营行为而主张的请求权类型,时间点上面向起诉时和将来,具有禁止性和预防性,学理上也称为“禁止之诉”或者“不作为之诉”。赔礼道歉是人格性补偿责任,时间点上面向过去,具有恢复性。至于其他责任承担方式,司法解释在明确列举请求权类型后面以一个“等”字作为保留,为将来法律修订及司法实践进一步发展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权类型扩张预留空间。 不公平格式条款是侵害消费领域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私人利益的重灾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维护消费领域公共利益和实现对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有效路径,是清理消费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的重要手段。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权类型条款中,将确认消费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单列出来,强调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这一领域的适用。
当代社会经常可以看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这主要指的就是污染环境的,但实际上之后又是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利益,比如说消费者利益的话,那么也是可以提出公益诉讼的,这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种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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