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在拿不到抚养费的时候,可以用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的财物进行抵扣,而当抚养费支付者经济困难,无法承担的时候可以减少抚养费,倘若是由于对方故意不想给抚养费的情况,则可以向进行民事诉讼,依照离婚协议上的约定,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