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4个环节:接受报验、抽样、检验和签发证书。
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组织报请检验。报验时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判定工作事项和要求,同时提交对外所签买卖合同,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抽样:商检组织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判定。抽样时,要按照限定的方法和肯定的比例,在货物的分别部位抽取肯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之用。
3、检验:商检组织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请的检验事项,确定检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限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准则、方法,然后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4、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凡合同、信用证限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外国要求签检证书的,根据限定签发所需封面证书;不向外国提供证书的,只发行行单。〖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组织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要求赔偿用。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供对外要求赔偿用。对于验收合格的,收、用货单位应在要求赔偿有效期内把验收报告送商检组织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