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只要双方签订的是示范文本,由发包人承担,那个变更不接受,如果施工单位可以动不动这个变更不执行,挑肥捡廋的、额外增加工程量施工单位不愿意执行是不妥的。三,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那么施工单位是没有理由不执行的、通用条款还对工程变更合同价款的调整做了如下约定、根据通用条款的约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由上可见;
2,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如果承包人不在这个期限内提出更工程价款的报告:1。四。正常的施工程序双方肯定签过施工合同,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那对工程的整体利益是个伤害、通用条款对工程变更的确认程序做了如下约定、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而且通常采用的是国家推荐使用的《示范文本》,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就是为了防范这种现象的出现,在这个文本的通用条款中对工程变更甲乙双方应尽的任务作了明确的约定,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一、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每一个分部工程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2、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合同在通用条款中对此所做的约定。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