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法第12条明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这就包含了三个层面的意思:欺诈、盗窃等直接取得票据人;出于恶意的收购人;重大过失未按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取得人均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失票人除了可以诈骗、盗窃人外,当然可以现持票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规定,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非法持有票据人即应当包括票据的直接取得人,也应当包括间接取得人。综上,现持票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是关键。如果现持票人是善意取得,在票据法意义上原告救济乏术。只能按照民法之相关法律规定,以侵权之债要求相关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