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法律拟制,等同视之。”通俗的讲,就是把“不是”的东西说成“是”。举例:如《民法通则》第11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法学上的拟制是:有意地将明知为不同者,是两个不同的范畴,由于前者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表明他们具有与后者相当的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立法者基于扩大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考虑,遂运用法律拟制的手段,是指立法者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把甲事实当作乙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根据德国著名法学家KrlLrez的经典表述,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来,在行为能力问题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和18周岁以上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