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就该案例而言,当事人要清楚一点,每一个离婚后的人都有重新组建家庭的权利。这种权利与任何初婚的一样平等,这种平等权受法律保护。 同时,在当事双方离婚后,没有去的抚养权的一方,有依法探视孩子的权利,这种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这与其是否再婚没有任何关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